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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
即債務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柯玉潔
即債務人
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柯遠東

一、債務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柯玉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柯玉潔、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柯遠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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