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楊直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雅琪即馨心花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