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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蘇揚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顏駿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張雪芬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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