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動力機械有限公司、游美蓮、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沛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