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范清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偉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究以王偉信為相對人?抑以萬財寶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以王偉信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2年12月14日聲請狀提出之系爭支票,發票人為萬財寶有限公司,非王偉信,故有釋明之必要)。若相對人為萬財寶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三、若相對人為萬財寶有限公司,因萬財寶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萬財寶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退票日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