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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百利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楷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素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依法於同年1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核,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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