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原告謝蒲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蒲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瑞慶、社團法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鄭昭惠、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瑞慶、社團法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鄭昭惠、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周瑞慶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社團法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設址於南投縣草屯鎮、鄭昭惠設籍於臺中市霧峰區、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陳若慧設籍於花蓮縣富里鄉,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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