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關東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宥辰即富康活動規劃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富康活動規劃企業社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聲請人已支付訂金新臺幣50000元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匯款紀錄或收據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