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東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東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相對人汪國欽之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相對人汪國欽非發票人,另提出之匯款委託書係聲請人匯款予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汪國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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