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1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西寧營業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西寧營業所為相對人?抑以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如以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如以相對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西寧營業所,請提出請提出相對人之分公司或相關營業所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