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劉哲豪、貓貓愛買數位有限公司、聶啓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代 理 人 劉哲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貓貓愛買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啓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貓貓愛買數位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全體股東即HELEN XIA-YANG KO及聶啓智為債務人之清算人。惟股東HELEN XIA-YANG KO業於民國一百○○○年○月○○日出境,迄今均 未入境,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應於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Ο九條規定,不得行之。故本件僅列股東聶啓智為債務人貓貓愛買數位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