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美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迅碼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