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品信貨運有限公司、張俊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皇名、張婷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