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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 原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皇名、張婷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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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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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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