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九昱信義翡麗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昱信義翡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志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