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維百有限公司、陳俊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璿朔塑膠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12年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