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荷里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荷里活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林美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文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