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紀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22元 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2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12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322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同上 附件: 緣相對人活力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傅紀清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4.12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655%計算,目前為1.47%,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 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433,3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 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利率表乙份。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