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張剛銘即張記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剛銘即張記洋行 張永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