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權仕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洪韡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權仕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權釋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權釋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權仕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詎未完全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洪韡華,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聲請人112年2月21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洪韡華之簽名或用印,經本院於同年3月6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 年月23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補正狀上法定代理人欄仍未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洪韡華名義簽名、用印。是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要件不符,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