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喵星人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鄧文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喵星人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司促字第239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040元 民國110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26,250元 民國110年8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