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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治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禮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編號 票據號碼 請求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 1 0000000 1,000,000元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2 0000000 1,500,000元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3 0000000 700,000元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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