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治國、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何禮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治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禮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編號 票據號碼 請求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 1 0000000 1,000,000元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2 0000000 1,500,000元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3 0000000 700,000元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