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治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禮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編號 票據號碼 請求金額 發票日 退票日即利息起算日 1 0000000 1,000,000元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2 0000000 1,500,000元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 3 0000000 700,000元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