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彭明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宅不漏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特別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律灋律師(即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蔡律灋律師(即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宅不漏實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