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沈弘祚、張若家即鍋來了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若家即鍋來了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