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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麗華

劉月雲

游仁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第三人張香堯是否為聲請人林麗華、劉月雲、游仁宏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三、請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四、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聲請人為「林麗華、劉月雲、游仁宏」,各債權人分別對債務人主張票據權利,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納1000元,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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