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維百有限公司、陳俊源、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唐旭賢、璿朔塑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璟勝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旭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璿朔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旭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人對相對人唐旭賢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契約,訂約人為相對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及璿朔塑膠有限公司,相對人唐旭賢並非訂約人,唐旭賢僅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及璿朔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唐旭賢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