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璟勝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旭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璿朔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旭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人對相對人唐旭賢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契約,訂約人為相對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及璿朔塑膠有限公司,相對人唐旭賢並非訂約人,唐旭賢僅為璟勝塑膠有限公司及璿朔塑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唐旭賢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