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黃寬裕、永續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車啓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寬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續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車啓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永續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永續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車啓鳳為清算人,是應以車啓鳳為債務人永續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