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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曜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蔡曜澤拖欠租金,惟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口罩製造機租賃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立約人為「光動力生醫有限公司」(下稱光動力公司)與聲請人,相對人蔡曜澤僅為代表簽約人,然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蔡曜澤與系爭合約有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與蔡曜澤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合約關於光動力公司所積欠之款項,顯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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