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吳淑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人對相對人廖怡斐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訂單,訂購人為相對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對人廖怡斐並非訂購人,廖怡斐僅為賓士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聯絡訂單事宜。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廖怡斐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