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原告黃志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變更為「許家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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