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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雙方當事人就工程款部分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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