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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朵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2年3月16日聲請狀第一頁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53,813元,與第二頁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內容新臺幣52,500元不符,若為新臺幣52,500元,請具狀更正第一項標的金額,若為新臺幣53,813元,請具狀更正第二項標的金額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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