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勛、江鈴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建勛、江鈴鈴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屏東縣、相對人江鈴鈴設籍於基隆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另查相對人黃建勛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出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綜上,依前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