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餘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餘聯企業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餘聯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6日 經臺北市政府予以廢止公司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故本院於112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相對人有 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改列 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惟聲請人於同年4月11日收受上 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