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慧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凱兒生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逸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保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