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郭美吟、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正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美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