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張晉嘉、呂瑋辰即清新朝日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瑋辰即清新朝日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