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許勝雄、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劉泰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