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晢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晢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對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則聲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復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