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晢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對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則聲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復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