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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晢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就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對相對人海灣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則聲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復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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