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原告蔡誌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誌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未記載「聲請人」個人年籍資料、戶籍地、現居地之聲請狀,並將備註隱藏需求刪除,且重新提供聲請人送達地址(此地址於支付命令程序中將未能隱藏,相對人會知悉)。 二、另原聲請狀(1)第一頁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人誤繕為新臺幣 710,007元。(2)內容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日民國112 年4月7日起算。(3)因系爭支票並無約定利率,執票人向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復為票據法第97條第1項2款所明文。併請具狀更正訴訟標的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之年利率。 三、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木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紀錄、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