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安裕(Lin An Yu)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開曼群島商威馳克媒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VHQ MEDIA HOLDINGS LTD)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4日在臺灣公開發行公司債,存續期間為3年,約定清償期111年10月14日,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開曼群島商威馳克媒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VHQ MEDIA HOLDINGS LTD)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開曼群島商威馳克媒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VHQ MEDIA HOLDINGS LTD)之代表人劉國華(LOW KOK WAH)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