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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睿瀚

蔡旻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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