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陳彥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剛銘即張記洋行
張永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