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李潮雄、陳怡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寧 陳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