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參熊體能股份有限公司、劉奕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參熊體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參熊體能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依股東會決議選任劉奕君為清算人,是應以劉奕君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