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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柏亞 Joseph Vance BOLYARD
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祈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之佣金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萬參仟零壹拾伍元,業經兩造協議分期付款,聲請人就約定付款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四月三十日之金額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及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積欠之佣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零玖拾柒元,請求相對人給付核屬有據。另就約定付款日期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後之金額,因兩造間協議未有相對人如未遵期付款即喪失分期付款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付款日期尚未屆至之佣金部分為無理由,該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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