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李慶良、潘柏佑即漸層蘭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柏佑即漸層蘭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