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文弘、荃博科技有限公司、郭元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文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荃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編號 支票號碼 請求金額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001 PS0000000 530,000元 111年8月30日 不請求利息 002 PS0000000 450,000元 111年11月30日 不請求利息 003 PS0000000 776,000元 111年12月30日 不請求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