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禾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美娟、林錦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錦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