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絲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地下一層之二」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所有權人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地下一層之二」建物登記謄本,及確實將「催告相對人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寄交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等。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