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婈、鄭怡齡、飲拿股份有限公司、閻世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鄭怡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飲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閻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